國內企業 與券商簽輔導契約 |
從
券 商 輔 導 至 登 錄 興 櫃 期 滿 至 少 需 6 個 月 |
董事會核准
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
從
送 件 經 董 事 會 核 准 至 上 市 櫃 需 3 至 4 個 月 |
向證期局核備 |
券商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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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審議會核准 |
募集發行(對外公開銷售)
3個月內完成,逾期可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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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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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至申請公司
實地查核 |
證交所、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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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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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件申請上市(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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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掛牌交易
首5 日無漲跌幅限制 |
國外企業(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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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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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發行 (對外公開銷售)
3個月完成,逾期可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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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提出申請書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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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申請
現金增資,7個營業日生效 |
證交所、櫃買中心
募集發行完成後3日內,檢送上市(櫃)股權分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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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審議會審查 |
證期局核備
公開發行,12個營業日生效 |
證交所、櫃買中心
市場買賣2個營業日前,申請上市(櫃)買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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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核准
證交所 或 櫃買中心 |
補辦公開發行(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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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掛牌
首5日無漲跌幅限制 |
國外企業
需已在主管機關核定海外證券市場上市 |
證交所、櫃買中心
市場買賣2個營業日前,申請 上市買賣 |
國外企業上市掛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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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提出申請書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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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
募集發行完成後3日內, 檢送下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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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核備生效
需7個營業日生效 |
募集發行(對外公開銷售):
3個月內完成,逾期可延一次 有以下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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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
項目 | 上市 | 上櫃 | ||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
設立年限 | 設立滿三年 | 無 | 設立滿二個會計年度 | 無 |
實收資本額 | 6億元以上 | 3億元 | 5仟萬元以上,且募集發行普通股數達5百萬股以上 | 同左 |
獲利能力 |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 2.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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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者,得不受獲利能力規定之限制 2.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值不低於股本2/3者 |
稅前淨利占股本比率合於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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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且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具有市場性之評估意見者 ,得不受獲利能力規定之限制 |
股權分散 | 股東人數需達1,000人以上,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5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1,000萬股 | 股東人數需達1,000人以上,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500人 | 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300人,且其所持股份總額佔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1,000萬股 | 同左 |
強制集保 |
(1)董事、(2)監察人 (3)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10%之股東。 |
(1)董事、(2)監察人 (3)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股東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在公司任有職務,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達5/1000或10萬股以上之股東。 |
同上市,一般事業 | 同上市,科技事業 |
上列全體強制集保不得低於股份總額(扣除委託證券商辦理承銷股數後): 3仟萬股以下25% 、 3仟萬~1億股20% 、 1~2億股10% 、 2億股以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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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保期間 |
(1)申請時及申請至掛牌時 (2)開始掛牌買賣日起屆滿半年後,得領回其1/2,剩餘部份於滿一年後一次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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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設立 | 人數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
2014.03
項目 | 上市 | 上櫃 | ||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
設立年限 | 滿三年 | 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業務紀錄 | 滿二個會計年度 | 無 |
輔導或交易 |
1.券商輔導 或 興櫃股票市場登錄滿6個月 2.仍在國外證券市場交易,則無需輔導登錄(註) 3.如在國外上市審查中,則輔導或登錄最少2個月即可 |
同左 | 同左 | 同左 |
資本額 |
實收資本額 或 股東權益達:NT$6億, 或上市時市值達NT$16億以上 |
實收資本額 或 股東權益達:NT$3億, 或上市時市值達NT$8億以上 |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股東權益折合NT$1億以上。 | 同左 |
獲利能力 |
1.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累計達NT$2.5億以上, 2. 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純益達NT$1.2億及無累積虧損者。 |
1. 最近期淨值不低於股本2/3 2. 且需證明有足供上市掛牌後12個月的營運資金 |
1. 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達NT$4百萬以上, 2.稅前純益占股東權益比率且符合下列標準之ㄧ: a.最近一年度:4%,無累積虧損 b.最近二年度:均達3% 或平均達3%且最近一年度較前一年度為佳。 |
無 |
股權分散 |
記名股東人數在1,000人以上,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500人 ,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逾1,000萬股。 |
記名股東人數在500人以上,且扣除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以上或滿500萬股。 | 記名股東人數在300 人以上,扣除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50% 之法人以外之且其所持股份總額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20% 以上或逾1,000萬股 | 同左 |
強制集保 |
(1)董事、(2)監察人 (3)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10%之股東。 |
(1)董事、(2)監察人 (3)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股東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出資在公司任有職務,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達5⁄1000或10萬股以上股東 |
(1)董事、(2)監察人 (3)持股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10%之股東。 |
同上市,科技事業 |
上列全體強制集保不得低於股份總額(扣除委託證券商辦理承銷股數後): 3仟萬股以下25% 、 3仟萬~1億股20% 、 1~2億股10% 、 2億股以上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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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設立 | 至少需設置兩名,應投保董事責任險,且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其資格與國內上市櫃條件同 |
2013.10
項目 | 上市 | |
一般事業 | 科技事業 | |
資格限制 (註) | 仍在已核定國外證券市場交易 | 同左 |
發行單位 | 2,000萬個單位以上 或 市值不低於NT$3億 | 同左 |
股東權益 |
最近期 淨值折合NT$6億以上 |
最近期 1. 淨值折合NT$3億以上 2.且不低於股本+資本公積總額之2/3。 |
獲利能力 |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無累積虧損,並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 最近一年度稅前純益/股東權益達6% . 2. 最近二年度稅前純益/股東權益比率,均達 或平均達3%以上,且最近一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年度為佳。 3. 稅前純益最近二年度均達新台幣2.5億以上 |
有上市掛牌後十二個月之營運資金 ,且其中半數以上來自主要營業活動。 |
股權分散 |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記名股東人數 1000 人以上,且扣除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 50%之法人以外之股東或持有人,其所持股份合計佔發行股份總額 20% 以上或 1,000 萬股以上 | 同左 |
1.紐約證券交易所(紐約泛歐交易所集團) 3.紐約泛歐全美交易所(紐約泛歐交易所集團) 5.倫敦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 7.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德國交易所集團) 9.澳洲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 11.東京證券交易所(日本) 13.馬來西亞交易所(馬來西亞) 15.新加坡交易所(新加坡) 17.香港交易所(香港) |
2.紐約泛歐交易所(紐約泛歐交易所集團) 4.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美國) 6.義大利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 8.多倫多交易所(加拿大多倫多交易所集團) 10.南非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南非) 12.大阪證券交易所(日本) 14.泰國證券交易所(泰國) 16.韓國交易所(韓國) |
2013.10
不宜上市/櫃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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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
不宜上市/櫃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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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
不宜上市/櫃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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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為公司債附有債券持有人得自發行日起屆滿一定時日後,於一定期間內享有按約定之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將公司債轉換成發行公司普通股之權利者。
屬固定收益工具,兼具債券與股票特質的特殊有價證券,多半為無擔保公司債;
當發行公司股價低迷時,持有人可以選擇保有債券價值,以領取債息和利息補償金為投資收入;
當發行公司股價上揚時,持有人便有權利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股票,換言之,持有人不但擁有「債券」,也同時擁有「股票選擇權」。
可轉債的名稱,如 |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萬洲一,代碼:17151 德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七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德宏七,代碼:54757 |
海外可轉換公司債(ECB),在海外發行以外幣計價的可轉換公司債。
投資人買CB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券商對外公開承銷,大都是採「詢價圈購」,另一是從股市(次級市場)買進,與買賣股票模式完全一樣,唯一不同在證交稅,股票為 3/1000,可轉債為 1/1000。
現金增資發行 | 可轉換公司債 | 存託憑證(DR) | |
利息費用 | 無 | 較低 或 無 | 無 |
財務結構 | 資金增加 | 轉換前,負債增加 | 資金增加 |
節稅效果 | 無 | 轉換前,有 | 無 |
股權稀釋 | 有 | 延緩 | 無 |
股本膨脹 | 有 | 延緩 | 無 |
經營權影響 | 有 | 轉換前,無 | 有 |
中籤 | 未中籤 |
股票會在上市櫃首日匯入證券集保戶頭。 | 於「申籤退款日」當天退還預扣的認購金額 + 郵寄工本費 $50,申購處理費 $20元不退還。 |
股票 名稱 |
市場別 | 起始 申購日 |
截止 申購日 |
扣款日 | 抽籤日 | 認購數 | 承銷價 | 撥券日 | 退款日 |
辛耘 | 櫃買 | 09/01 | 09/03 | 09/04 | 09/05 | 1 | 38 | 09/16 | 09/09 |
情況一 | 情況二 |
同時向A、B兩家券商提出申購,結果被判為重複申購,資格不符。 | 僅向A券商或B券商申購,需在申購「扣款日」(9月4日)前將$38,070 ($20+$50+$38*1000股)匯入證券交割戶,如未在期限匯入金額會被判為資格不符,退件。 |
中籤 | 未中籤 |
券商會郵寄通知單,於「撥券日」(9/16)當天會將股票匯入集保戶。 | 券商會在「退款日」(9月9日)將 $38,050退至原申購證券交割帳戶。 |